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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院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学院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通知》及《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

(一)责任追究方式及类型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年度评估考核内容之一。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实验分室,应责令其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处分,对于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类型包括:

1、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警告;

5、取消评优评先及经济赔偿;

(二)教工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教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明安全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追究直接负责人、实验室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报请院领导决定,情节严重者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三)学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本科生及研究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参照《学生手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因自己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若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奖励

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优秀的个人或实验室在年终考核或评优评先活动中应给予优先考虑;对参与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教工或学生,组织活动的部门可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