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º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ºC的液体的气瓶。
第二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三条 实验室气瓶管理遵循谁购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气瓶使用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的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的安全使用和存放。
第四条 学校对各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实验室须及时纠正,避免发生危险。
第五条 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必须制订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留存教育记录被查。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处室报告。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老师,需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方可购买和使用。气瓶的购买或租赁(需填写租赁协议)只允许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或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气瓶所发生后果由购买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气瓶购买或租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建档并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备。
第八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气瓶都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腐蚀、损伤或对怀疑其可靠性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不得租用或购买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第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气瓶前应作如下检查,以免不合格气瓶流入学校:
(一)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
(三)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第十条 储存气瓶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存放气瓶实验室应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其建筑基础设施应满足防火和泄爆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远离其他热源。具备防爆的照明、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三)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实验室内的温度。
(四)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同气瓶里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和使用,并在附近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具和灭火器材。
(五)气瓶必须在期限内使用完毕或送检。
(六)实验室内气瓶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1、放置整齐,戴好瓶帽,用钢瓶架或气瓶安全柜等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2、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3、有气体泄漏的气瓶不进入实验室;
4、不宜在实验室内存放及长期不用的气瓶应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气瓶的搬运(一般指实验室与实验室之间的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用特制的担架或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四)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采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以免因野蛮操作引发事故;
(五)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六)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前须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所盛装的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严禁入库和使用;气瓶使用时应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用途、操作方法等信息;使用记录文档留存1年备查。
(二)使用时须加装与之相适应的减压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如说明书、注意事项等)正确使用气瓶;
(三)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焊接修理,挖补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四)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
(五)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
(六)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七)可燃性气体以及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八)使用气瓶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生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 购买的气瓶需要报废的,必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气瓶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置并及时上报,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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