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同时能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它包含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教育与考核、危险源的告知与分析、安全防护与操作,安全责任承诺及安全应急预案等,是实验室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随便进入,坚决杜绝没有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意识的人员进入危险环境。
第三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准入制度的目的在于“疏”而非“堵”,重点不在于“束缚”,而在于“管理”,最终达到以制度为准绳,让参与实验的人员意识到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对生命和健康最基本的尊重与保护。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工作、学习以及外来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二、准入条件
第五条 所有实验室负责人必须了解相关安全法规及管理制度等,必须掌握相关实验安全知识及安全注意事项,熟稔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第六条 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须接受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针对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实验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实验防护用品所在位置,掌握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如何应对突发安全事故,并最终通过考核获得准入资格。
第七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明确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义务。
第八条 所有参与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仪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能基本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相关技术标准,能分析和解决实验中出现的基础性技术问题。
第九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有相关资质。
第十条 在满足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自愿从事相关实验活动,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并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须向实验室负责人说明,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参与实验。
(一)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
(二)患发热性疾病,呼吸道感染或其它疾病导致抵抗力低下;
(三)妊娠;
(四)已经在实验室控制区域内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
第十二条 外单位来实验室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应有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一个月及以上的准入需到科研处和保卫处备案,到重要部位参观、学习、工作的申请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到科研处和保卫处备案。
三、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监督指导,地理与环境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 地理与环境学院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实验室安全准入学习考核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准入考核考试。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指标之一。
四、教育内容、方式与考核
第十八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教育方式与考核。学院围绕教育内容,通过集中或自学、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习培训与考核。
五、准入资格与流程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学生
1.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环节,组织集中学习;
2.安全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准入资格。
(二)教工(含专兼职实验人员)
1.在线学习;
2.安全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准入资格。
(三)其他人员(外来实验人员、临时人员等)
1.向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经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准入资格。
(四)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重新学习考试并经院系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地理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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